“阳康”后盘点身体“健康资产”******
“阳康”后肺还好吗?咳嗽、头晕、用力时心慌、贫血……这些症状要不要紧?近期,针对“阳康”人群的体检需求,不少医院的体检中心纷纷推出为“阳康”市民定制的专项体检套餐,方便市民盘点身体“健康资产”。昨日,记者从医院获悉,专项体检套餐项目可根据体检者个体情况加减,价位在数百元到数千元不等,内容包括肺部CT平扫、超敏反应检测、心血管专项等,受到市民欢迎。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任珊珊 通讯员何旭鹏、林伟吟、周晋安
热门:有人体检时要求“自费加餐”肺部CT
“从去年12月底持续到现在,每天都有‘阳康’市民来咨询能否做些相关检查,每天少则十几人,多则数十人。”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体检中心主任陈庆瑜教授说,这些前来咨询的市民要么是在新冠抗原或核酸检测转阴后仍然有咳嗽、气短、胸闷、心慌、失眠等症状,要么是病后消瘦、食欲不佳、乏力、贫血、咽喉不适、嗅味觉减退、鼻炎发作或加重等。
记者从多家医院体检中心获悉,肺部CT成为不少单位团检的“热门项目”。一些参加单位团体体检的“阳康”者还会现场要求在团检的项目之外“自费加餐”,加做一些检测项目。“我抗原检测转阴十多天后依旧持续剧烈咳嗽,担心肺部功能没有恢复好。”白领柳女士说,在同事的建议下,她现场自费加做了肺部CT。据了解,像这样“自费加餐”的体检者并不少。
“核酸或抗原结果转阴并不等于真正的康复,我们的机体经过病毒的入侵后,器官功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害,常见的有心肺功能、消化功能、免疫功能等,也有些人忧思过重,甚至出现心理问题,有必要通过对自己的‘健康资产’进行盘点来准确掌握身体的恢复状况。”陈庆瑜介绍,本着为市民解忧的原则,该院体检中心在原有检查项目的范围内,推出了“阳康”专项体检套餐。
联动:多科医生在线为“阳康”者定制检查检验项目
应近期市民“想在年度体检的时候看看身体恢复情况”的要求,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在该院体检中心常规开展项目的基础上,由感染性疾病科、呼吸内科、心血管内科专家通过该院互联网医院,在线为“阳康”市民提供新冠感染后的身体机能全面评估,量身定制个性化的检验检查项目。市民可到医院体检中心或通过医院微信服务号、小程序“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或医院APP“新冠体检门诊”开具检查项目。
“我‘阳康’半个月后想尽快恢复运动,但是稍微动一动就有点喘,担心心脏还没准备好。想做专项检查,但又不想去挤占门诊的医疗资源,也不知道该查哪些项目。”羽毛球爱好者李先生说,过年前为求一个心安,他在互联网医院线上咨询到相关专科的医生,选择心脏相关的体检项目,并进行了预约。听到“心脏功能正常”的体检结果后,李先生长出一口气,体检医生则建议他循序渐进地提升运动量。
提醒:“阳康”专项体检不能代替常规体检
陈庆瑜教授表示,“阳康”专项体检不能够代替全面的常规健康体检,个人体检可以通过体检中心公众号预约,有基础疾病和特别不适的人在体检时应提前向主检医生如实陈述,适当加减体检项目。
陈庆瑜表示,一般不建议免疫力相对较强、没有相应症状的年轻“阳康”者滥做肺部CT。
“我们发现,相当一部分体检者出现的问题不能归咎于新冠。”陈庆瑜介绍,这两年有些人体检不规律,导致摸不清自己的“健康家底”,把“阳康”后感受到的“不舒服”都归咎于新冠病毒感染。
此外,陈庆瑜特别提醒,一些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的慢病患者,用药控制较好,但在感染新冠病毒后自行停药或减少药量,停药后血脂反弹明显,而新冠病毒感染可能诱发血液高凝状态,加上天气原因可能导致脑梗甚至肺栓塞的发生。她建议,上述慢性病患者应坚持规律用药,不可擅自停药。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